数据“耗子”
——温州市文成县人民医院信息科虞某卖医院处方数据受贿案
文成卫生系统查出医药采购腐败窝案。昨天,文成县人民医院信息科工作人员虞某,因向医药代表提供医院医生开具处方的统计数据而获取钱财,在文成县人民法院受审。
文成县纪委组织文成县卫生局、县人民医院、县中医院有关科室负责人及有关县人大代表、县政协委员参加庭审旁听,接受廉政教育。
1、出卖数据两年获利百万
他用这些钱放贷、买名车和赌博
虞某,文成籍男子,35岁,文化程度大学,案发前为文成县人民医院信息科工作人员。
据公诉机关指控,2012年7月至今年7月,虞某在担任文成县人民医院信息科工作人员期间,利用维护、管理医院数据库等职务便利,将医院医生每月在局域网开具处方的统计数据,分别提供给秦某、戴某等20余名药商(即医药代表),并收受这些药商给予的好处费,共计107万余元。
在虞某归案后,还有药商陆续给虞某账户里打入好处费,据统计,有1万余元。
对于这些好处费,虞某交代,他将其中的40多万元用于放贷吃利息,用40来万元购买宝马车,旅行用去10多万元。另外,他还将其中的10万元左右用于赌博。
2、主动联系药商谈生意
通过偷看、装软件,窃密码盗数据
文成县人民医院在2011年8月被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托管。2012年5月,文成县人民医院的数据库管理系统进行了更换。
在系统更换前后,虞某接触到了药商。虞某交代,通过药商在医院留下的名片或手机号码,他主动联系上了药商。
虞某说,2012年5月,温医大附一院的技术人员到他们医院调试系统,技术人员输入密码时,他偷看并记住了密码。之后,他盗取数据并制作成表格,用QQ传给药商。
2012年9月,温医大附一院信息部门发现有人非正常进入数据库,便派人修改了密码。
虞某发现密码被修改,他在服务器上安装了一个有密码复制功能的黑客软件。虞某说,他花了1周时间“研究”,终于“找”到进入数据库的密码。
3、药商利用数据“公关”医生
为获信任,虞某曾免费提供数据
两年里提供的数据,价格高达100多万元。这些数据到底有什么价值?
据药商秦某的起诉书显示,秦某获取文成县人民医院医生每月开具处方的统计数据,进行分析得知,哪个医生在用他的药品,哪个医生没有用,哪个医生用得多,哪个医生用得少。然后,他可以有的放矢,根据分析向某些医生进行重点“公关”,以提高药品销售量。
庭审中,虞某说,为保险起见,他和这些药商都没见过,基本是通过手机短信或QQ联系,药商根本不知道他的真实身份。
难道药商就没怀疑是假数据吗?
对此,虞某解释,他第一个月提供的数据都是免费的,让药商去调查真假,药商确认是真的后,他们才会“合作”。“一开始,联系的药商不多,后来他们知道是真的后,‘接洽’的药商就多起来”。
至于数据的价格如何确定,虞某说:“没进行特别商量,看他们(药商)给多少,一般都能达成共识。”为了安全起见,虞某没用自己的账户,他让药商将钱打入其他人的银行卡。
4、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
公诉机关认为应以受贿罪追究刑责
公诉机关认为,虞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,其行为已触犯刑律,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虞某的辩护律师认为,虞某不构成“受贿罪”。
该律师表示,虞某没有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犯罪行为,他的工作职责中没有对医院数据库进行维护和管理,他是偷取数据库密码从而窃得数据。另外,药商不知道虞某的真实身份,虞某是将数据卖给药商获取钱财,而并非权钱交易,获取的钱财也并非所谓的“感谢费”。所以,虞某的行为不该构成“受贿罪”,而应该是“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”。
对此,公诉人反驳,虞某在医院存在对数据库进行管理维护职责,从事的工作具有公务性质,因为他的工作不仅影响到医院对内管理,而且还影响到政府的监测和患者用药安全,这些都属于公务范畴;同时,虞某是利用他的职务便利才窃取密码。另外,涉案药商交代明知提供人(虞某)可能为医院信息科工作人员的情况下,才与他进行交易,这符合权钱交易的特征。所以,对虞某犯罪行为应该定性为“受贿罪”。
昨天文成法院未就此案作当庭宣判。
5、药商落网牵出窝案
据经办虞某一案的检察员透露,在侦办另一起案件时,将向虞某行贿的药商抓获,之后牵出虞某一案,其中一名药商便是秦某。
除虞某外,药商落网还牵出文成县西坑畲族镇卫生院原院长钟某、文成县黄坦镇卫生院原院长林某腐败案。
据公诉机关多份起诉书显示,秦某,今年7月1日被抓获归案;虞某,今年7月5日被传唤到案;钟某,今年7月11日被传唤到案;林某,今年7月16日被传唤到案。
来源:温州都市报